
可以禁止員工離職後不能從事相同工作嗎?競業條款是什麼?怎麼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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顧問要來分享時事啦,事情是這樣開始的
知名連鎖早餐品牌的加盟主,日前在朋友的餐酒館打工且合影,被總公司看見並認定違反競業禁止條款,進而無預警斷貨並切斷系統,導致加盟主旗下三家門市被迫停業。
該加盟主表示多次要求總公司提供違規證據未果,決定採取法律行動維護自身權益。
知名連鎖早餐品牌總公司則回應稱,該加盟主違反加盟合約中的競業禁止條款,公司依合約規定終止其加盟資格,並將採取法律行動以維護品牌聲譽和加盟體系的公平經營環境。
各位老闆不要以為這是加盟總部跟加盟主的商業糾紛,其實很多公司也都會限制勞工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,顧問這邊提醒
A.老闆要提供明確證據證明,員工的行為對公司營業利益構成實質威脅,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,有明確的證據是很重要的,否則隨口說員工造成一兆億元損害法官會採信嗎?
B.勞雇雙方的勞動契約如何簽訂?公司的工作規則有沒有律定相關規範,甚至員工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是否有約定呢?
由於在勞動法令中對於競業禁止是有明確規範的,今天不是老闆不准員工去其他類似產業上班就可以,還是要有白紙黑字的書面文件,才能保障未來雙方發生爭議的時候,能夠有證據舉證,否則沒有留下證據,通常吃虧的都是老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