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身保險業務員考試重點筆記

保險業務員

壽險業、保險經紀人公司、保險代理人公司、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之銀行
人身保險:21家
組織型態:股份有限公司(台灣為主)、合作社
保險經紀人:被保險人之利益、承保保險業收取佣金之人
保險代理人:代理契約或授權書、保險人收取費用

保險商品

要保書:申請投保所填寫書面文件
保險單:訂立保險契約文件
保險契約:包括保險單、要保書、其他約定書

人身保險種類

個人保險:人壽、傷害、健康、年金 人壽-死亡、生存、生死 死亡-定期、終身
團體保險:人壽、傷害、健康、年金

人身保險契約

寬限期
年繳、半年繳 催告30日內
建議繳、月繳 應繳30日內
復效:自停效起2年內

契約撤銷權

-接到保單翌日10日內
-自要保人書面表示達翌日零時起,該契約自始無效
-保險人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費
-契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,視同未撤銷契約,保險人需付保險責任

契約內容變更

1.減少保險金額-減少部分視同終止契約
2.變更為減額繳清保費-需累積達保單價值準備金
3.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
續繳保費 險種 保險期間 保額 補充 附加險
減少保額 有 不變 不變 減少 1.減少部分視同終止契約 2.減額後不得低於最低承保金 可附加
減額繳清 無 不變 不變 減少 與原保險契約同種類 無
展期定期 無 定期險 視保單價值準備金 不變 延展期間不得超過原契約滿期日 無

終止契約

-保費付足1年以上或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
-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
-金額不得少於保單價值準備金3/4
撤銷權 解除權 終止權 無效 失效
原因 不需原因 隱匿 1.要保人:隨意。2.保險人:要保人未於停效日起2年內申請復效,保險人得終止契約。 約定及法定無效 1.契約停效後2年內未依規定復效。2.無保險利益
時限 保單送達翌日起10日內 1.知有解除原因起1個月內。2.契約開始日起2年內。 1.要保人可隨時終止。2.保險人於要保人未依交付保費且逾2年停效期終止。
效力 要保人書面到達翌日零時起自始無效 自始無效,不退還保費 自終止日起消滅 自始無效 自失效日起消滅

解除契約

知有解除原因 一個月內
契約訂立日起 2年內
·保單借款-一個月內貸給可質借金額
·保險事故發生通知-5日內
·危險增加通知-10日內
·保險金給付-收齊文件15日內
·保險金申請時效消滅-得請求保險金給付日起2年內
·生存保險、年金保險:平衡準備金
·健康保險:一年期定期修正制

契約當事人破產

1.要保人破產
-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,仍為受益人利益存在
-人壽保險之要保人、被保險人、受益人,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,有優先受償之權
-要保人破產時,保險契約仍未破產債權人之利益存在
2.保險人破產
-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,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應返還
-受益人得請求保險金額之債權,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訂約時之費率比例計算
3.保險人解散
被保險人於解散後三個月內發生保險事故,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

要保人對其具保險利益

1.本人或其家屬 2.生活費或教育費仰給之人 3.債務人 4.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

要保人住所變更

-風險增加:10日內通知

要保人權利

權力 義務
指定保險金受益人(失能、醫療、年金除外)填寫要保書及告知義務
契約撤銷權 交付保險費
申請契約變更或更正 通知被保險人職業變更
申請保單借款、保險費自動墊繳 保險事故發生後約定期間內通知保險公司
終止契約、申請復效 要保人住所變更書面通知保險公司

業務員管理

-登陸證期限-5年
-業務員異動-5日內向公會申報
-停止招攬登陸-所屬公司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處分
-註銷登錄-離職或轉任、終止合約。
-撤銷登錄-教育訓練一年內不補訓、最近5年內受停止招攬處分累積達2年

教育訓練

-第一年度-30時/10課程(所屬公司24小時、共同6)
-第二~五年-12時/13課程(所屬公司6小時、共同6)
-年金保險訓練-第一年度必修
-利率變動型年金-上課時數至少3時並測驗合格

人身保險稅法

-所得稅
綜合所得-每人每年扣除額24000
營利事業所得-每人每月2000
-不計入所得總額
1.自願提繳6%內之勞工退休金、年金保險費
2.全民健康保險
3.人身、勞工、軍公教保險
-給付範圍
1.基本所得600萬以上個人,若投保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之人壽及年金保險,由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應規定扣繳所得稅(若為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在3000萬以下則不計入
2.一申報戶全年所得合計在3300萬以下,免計入基本所得。基本所得個人高於670萬才計算基本稅額(20%稅率計算最低稅負)

遺產稅

-遺產總額-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法定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列入
-免稅額-1333萬
-扣除額
配偶 493
父母、喪葬 123
重度身心障礙 618
直系血親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 50(未滿20歲每年加扣50)
-不計入遺產總額
1.捐贈各機關團體財產
2.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、專利、藝術品
3.日常生活器具及用具89萬以下
4.職業工具50萬以下
5.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

繼承

-拋棄繼承-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法院
-以遺產比例繼承債務-繼承開始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

繼承權利

-法定繼承人
順序:1.配偶-當然繼承人 2.直系血親 3.父母 4.兄弟姐妹 5.祖父母
比例:
配偶及子女 按人數均分
配偶及父母、兄弟姐妹 1/2
配偶及祖父母 配偶2/3、祖父母1/3

遺囑處分

-應繼分:法定繼承人
-特留分
子女、父母、配偶 應繼分1/2
兄弟姐妹、祖父母 應繼分1/3

課稅計算

5000萬以下 10%
5000~1億 15%
超過1億 20%

贈與稅

-課稅對象贈與人
-免稅額244
-父母於子女婚嫁贈與之財物免稅100萬
-申報:贈與發生後30日內
-一年有兩次以上贈與者,合併計算
2500萬以下 10%
2500~5000萬 15%
超過5000萬 20%

遺產稅及贈與稅繳納

書面通知2個月內,必要時得申請延後2個月

納稅方式

稅額30萬以上不能一次繳清,分18期以內,沒期間隔不過2個月

傳統型年金及利率變動型對照

-保費計算基礎
傳統型 利率變動
年金生命表死亡率100~120% 同樣
94/1/1~101/6/30各公司所決定 同樣
101/7/1台灣壽險第二回年金 同樣
預定利率 宣告利率96/4依資產報酬率自行訂定
預定附加費用率:躉繳費率不超過5% 預定利率:不得高於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
預定附加費用率
-責任準備金(公司的負債)
提存方式:平衡準備金 提存方式:a.年金累積期間保單價值準備金。b.年金給付期間-甲型平衡準備金、乙型依公式。
預定危險發生率:年金生命表死亡率100%、94/1/1~101/6/30以90%為基礎、101/7/1台灣壽險業第二回年金生命表 同樣
預定利率 同樣

傷害保險金

死亡 失能 傷害醫療
原則 給付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按失能程度,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事故180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
給付方式 同意外:合計以最高保險金。 不同意外:依第4.5條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 同意外:各項最高以保險金為限。 不同意外:累積給付金額以最高為限。 實支實付:超過全民健保給付部分實際醫療費用。 日額型:住院日數X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(不超過90日)


·其他
-傷害保險之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
-生前給付-被保險人經醫生診斷生命不足6個月時可提前申請
-台灣傷害保險職業分級-六類
-失能程度-11及80項
-傷害保險失明0.02一下
-申請設立保險公司,資本額20億

風險

三要件:具有不確定性、有損失之可能、屬於將來性
天然災害:客觀、純粹、靜態、基本

-風險本質(因素)
有型-實質風險 標的本體內在或所處環境
無形-道德風險 不誠實、不正直等企圖
無形-心理風險 不小心、冷漠、缺乏注意

-風險事故
自然 天災類
人為 竊盜、戰爭、暴動

-風險分類
損失衡量 客觀(實際損失經驗與預期可能變量)。主觀(產生不確定性、可能成為客觀)
損失性質 投機(損失及獲利可能)。純粹(人身、財產、責任)(只有損失)
原因 靜態(自然力或人為行為)。動態(社會變動)
範圍 基本(範圍大、難控制、經濟社會及災害-純粹與投機)。特定(範圍小、易控制、個人-純粹)

-風險衡量
損失頻率 平均次數
損失幅度 平均金額
特別嚴重風險 頻率及幅度高
重要的風險 頻率及幅度一高一低
不重要風險 頻率及幅度低

-風險管理
事前 避免、預防、轉移
事中 抑制
事後 風險自留

保險起源發展

羅馬 最早創立、宗教團體
英國 友愛社(保險組織)
英國 衡平保險社(生命表計算、建立現代人壽保險)

台灣保險起源

24年 簡易人壽保險法-交通部
36年 國人自辦保險公司
51年 民營保險公司、生存險為主
56年 財政部不再簽發5年期以下生存保險單
75年 美商在台設立分公司
78年 台灣壽險第三回經驗生命的
80年 簡易人壽保險-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。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簡易人壽保險法
81年 國人新設保險公司、年金保險之開辦
83年 全面開放外商設立分公司
84年 全民健康保險
85年 准許外商設立子公司經營保險業務
90年 投資型保險
92年 分紅與不分紅保單
93年 停售傳統型強制分紅保單

死亡率

-影響原因:性別、職業、健康、體格
-年初生存人數除以年度死亡人數(千分比)
-生命表:就團體(性別、年齡)分別
國民生命表 全國人民 壽命短 死亡高
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 被保險人 壽命長 死亡低
-經驗生命表目的:評估責任提存準備金、釐定保險費率、評價業務營運績效
-經驗生命表演進
78年 第三回、男女分開 保險費90%
92-93年 第四回 92年起自行決定
110年 第六回 自行決定 第六回

保單紅利

-利源三因素:死差益、利差益、費差益
-紅利分配
92/12/31前 強制分紅(紅利來源-利差紅利+死差紅利)
92起 分紅與不分紅(以該險經營損益為分紅依據)
-保單紅利支付:積存、購買增額繳清保險、抵繳保費、現金支付

保險費

-學理上(總保險費)
純保險費 死亡、生存
附加保險費
-保險給付
自然保險 年齡遞增
平準保險 每期相等

保險計算基礎

預定死亡率預定營業費用率 正比
預定利率 反比

保險費計算預定危險發生率

94年以前 生命表100~120%
94/1/1~101/6/30 各公司決定
101/7以後 第二回年金生命表

責任準備金預定危險發生率

-提存方式(平衡準備金)
94年以前 生命表100~120%
94/1/1~101/6/30 改生命表90%,不超過計算保費之預定危險發生率
101/7以後 第二回年金生命表,不超過計算保費之預定危險發生率

預定附加費用率

躉繳 費用率<總保費5%
繳費未滿10年 8.5%
繳費未滿15年 9.5%
繳費滿15年 11%

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基礎

計算方式 平衡準備金制
預定危險發生率 計算保費相同之死亡率
預定利率 計算保費之預定利率

健康保險

日額型 投保日額x住院日數
實支實付 投保期限花多少賠多少
-長照保險免責期間不高於6個月
-分辨障礙-醫師判定其時間、場所、人物三項中之二項以上

保險單借款

-條件:以付足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保單價值準備金
-效力:
1.一個月內貸給得質金額
保險事故發生,保險人應付保險金但需扣
2.借款本息
3.借款如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,保單效力即停止,保險公司應於停效日前30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

投資型保險

65歲以上客戶投保時需錄音或錄影保存紀錄。

團體保險

-種類:團體壽險、團體傷害保險、團體健康保險、團體年金保險
-由要保人繳付
-團保-員工人數5位、75%以上
-保險金額:薪資等級、職位、年資、團體定額
-員工應繳:平均保險費率乘以保險金總額
-公司場所變更危險增加:2週內告知保險公司
-要保人得在契約滿前2週通知保險公司續保

學生團保

-教育部
-承保範圍:身故保險金、醫療保險金、失能保險金、生活補助保險金、集體中毒保險金

郵政簡易壽險

-簡易人壽保險法
-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-未滿15歲前僅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

其他社會保險

-公教人員保險:失能、養老、死亡、眷屬喪葬津貼、生育、育嬰離職停薪
-國民年金五大保障:老年年金、生育給付、身心障礙年金、遺囑年金、喪葬給付

微型保險

-發展:印度
-保險其不超過一年
-種類限定:一年期之傳統定期壽險、傷害保險,即醫療收據理賠一年期實支實付,內容不含生存或滿期給付
-不適用50人以下團體
-附加費率上限15%
-失能保險金及傷害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,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以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
-微型人壽及微型傷害保險金,分別不超過50萬元,微型傷害醫療保險累計不得超過3萬元
-方式:個人保險、集體投保、團體投保
-集體投保:被保險人達5人以上,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人

小額終老保險

-滿足高齡者基本保險保障

商業型年金保險

交付保費 躉繳(一次繳清)、分期
給付始期 即期(契約訂立後給付、通常躉繳)、遞延(一定年數後或達齡開始給付)
給付方式 一般終身年金(生存期間無年限,死亡無給付義務)、定期生存(一定年限內給付,死亡無給付義務)、保證期間終身年金(不論生存與否應給付至期間滿)、保證金額終身年金(受領人死亡後仍給付至總額等於保險金)(分期償還、現金即時償還)
受領人數 個人、團體(企業年金)、多數(連生遺族、連生共存、最後生存者)
給付金額 定額、變額

年金保險

-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,照契約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。
-受益人: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-事故區分:老年年金、失能年金、遺囑年金
-第三人訂立年金保險,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,契約有效
即期年金 保險公司如預收全部保費,15日內不論同意與否都視為承保
遞延年金 第二期後未交付,保單所載繳付30日仍未繳,翌日起將契約變更減額繳清保費

利率變動型年金

累積期間 宣告利率
給付期間 保單價值準備金
甲型 固定
乙型 宣告利率變動

年金金額計算

甲型 預定死亡率、預定利率
乙型 首年度:預定死亡率、預定利率。 續年度:預定死亡率、預定利率、宣告利率(前年金額乘上調整係數)

年金投保年齡

真實年齡>最高承保金 1.契約無效,無息退還保費。2.受益人無息退還
錯誤年齡>真實年齡(溢發) 1.下次給付按應付年金給付。2.未來給付時扣除過去多給差額。
錯誤年齡<真實年齡(短發) 1.下次給付按應付年金給付。2.一次補足過去少發差額。
給付期間
甲型 固定年金
乙型 變動年金

被保險人身故處理

未發單前 無息退還
累積期間 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
給付期間 未支領年金金額給付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

投保實務

-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應提供不得少於3日審閱期

壽險行銷通路

間接行銷 代理人、經紀人、兼營銀行 保險業務員、經紀人/代理人、銀行保險
直接行銷 保險公司轉職人員 賣方:郵寄、電話行銷、關係企業、架設網路平台。 買方:語音電話、網路、櫃檯行銷、電視行銷。
混合通路 兼採兩種以上制度 兼採兩種以上制度

生命週期規劃

-遺族、晚年、購屋、子女教育、結婚資金、應急預備金(醫療、死亡、借款償還、臨時-每月生活費x3個月)
保險人 要保人
定義 經營保險事業組織 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
資格 1.法人2.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,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3.最低資本20億 1.法人、自然人。 2.保險利益
權力 收取保費請求權 1.受益人指定變更2.請求保險金額為生存者限
義務 負擔賠償 繳交保費、地址變更、職業變更、保險事故發生通知
其他 21家經營壽險組織,均為股份有限公司 1.限制行為能力之人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,或限制原因消滅自己承認,使生效力2.無行為能力之人皆無效
被保險人 受益人
定義 賠償請求權 賠償請求權
資格 法人 法人、自然人
權力 失能及醫療保險金 獲得保險金(生存者為限,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)
義務 身體狀況告知、職業告知 事故發生通知、檢具申請保險金文件
其他 1.第三人訂立死亡契約時,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金額2.未滿15歲訂立人壽保險,除喪葬費除外,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效力3.已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,除喪葬費用給付,其餘無效 1.產生方式:指定、約定、法定2.受益人無人數限制3.除聲明放棄處分權外,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4.受益人疑義,指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5.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,除要保人另外指定受益人,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

受益人種類

滿期 生存險或生死合險給付中,受領滿期給付之人 要保人指定變更
身故 被保險人身故享有受領之人 未指定受益人將列入遺產,依法定繼承分配
失能或醫療 被保險人本人,不得變更
年金保險受益人 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,不得指定變更 被保險人死亡,則為身故受益人
紅利受益人 紅利未指定,由要保人領取

保險契約六大原則

內容 人身 財產
保險利益原則 要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之利害關係 O O
最大誠信原則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告知保險人重要事實 O O
主力近因原則 1.最主要或最有效2.相對民法因果關係 O O
損害填補 被保險人事故,應獲得賠償,能恢復事故前情況 X(只適用實支實付) O
分攤原則 1.理賠分攤2.攤派原則 X(只適用實支實付) O
保險代為原則 1.保險人給付賠償金後,可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權2.權力代為 X O
-保單審閱期30日
-保費寬限期30日
-線上招攬契約審閱至少3天

除外責任

-被保險人故意自殺,保險人不給付,但應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
-如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,保險人應給付,自訂立契約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後始生效力。若保單中途停效,自復效日起二年後始生效力
-被保險人因造成失能未身故,保險人給付失能保險金
-要保人故意至被保險人死,保險人不負己保險金,但保費付足二年以上者,保險公司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應得之人

投保年齡

-以最近生日法,未滿一歲六個月以上以一歲計算
-年齡錯誤
真實年齡>最高承保年齡
1.法定無效,已繳保費無息退還
錯誤年齡>真實年齡(溢繳)
1.無息退還溢繳保費
2.如於保險事故後發現,錯誤發生於保險公司,按原繳保費與應繳保費之比例提高保險金額,不退還溢繳保費
錯誤年齡<真實年齡(短繳)
1.補繳差額
2.如於保險事故後發現,按原繳保費與應繳保費之比例減少保險金額,不得請求補足差額

死亡宣告

滿七年後 法院得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
八十歲以上 滿三年
特別災難者 災難終了滿一年後

特種買賣

通訊交易 DM、行銷、電話、電視購物
訪問交易 傳統業務

解除買賣

一般定型化契約 30日
特種買賣 7日
保險契撤權 10日

洗錢申報

大額通貨 50萬 5營業日
洗錢交易 無限制 10營業日